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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宜市农村党员科技素质培训“1921”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信宜市农村党员科技素质培训“1921”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党委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通力合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1921”工程的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农村党员科技素质培训“1921”工程顺利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中共信宜市委组织部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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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作者:  加入时间:2006-08-15 10:17:18  来自: ]

(2004年6月21日信宜市科这技术协会第四次全市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信宜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信宜市科协)是信宜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信宜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信宜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信宜市科协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镇科协组成,是广东省科协和茂名市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省、市科协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进步。

第六条  加强科普组织网络和科普队伍建设,发挥科普主力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七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信宜市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提出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活动阵地建设,发挥信宜科学馆的功能作用,举办符合信宜市科协宗旨的公益性事业。

第十二条  做好所属团体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强与全国各地科协的联系。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信宜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领导机构。信宜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决定召开。其代表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镇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信宜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信宜市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信宜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十七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市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市科协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科协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条  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信宜市科协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群众团体;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拥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学会向信宜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信宜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信宜市科协领导,执行信宜市科协决议,承担信宜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信宜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信宜市科协,须经信宜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学会挂靠单位管理。

 

第五章  镇科协

 

第二十五条  镇科协是镇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信宜市科协的团体会员,由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市科协指导,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镇科协,负责指导联系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科普团体和科技示范户,做好科普和服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  镇科协由同级学科小组(专业技术研究会)和村委会科普分会(小组)组成。镇科协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任务、计划,审议和批准本协会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的委员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信宜市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宜市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信宜市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宜市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二条  信宜市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举办实业和咨询服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五条  信宜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以及国家和地方、单位拨给信宜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信宜市科协及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信宜市科协会址设在信宜市区。

第三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和镇科协可根据本章程自行制订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信宜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通过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信宜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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